一旦确定某选区的代表结构,就意味着该选区其他界别的公民的被选举权尽失,选民推荐权也得不到保障。
法制现代化进程无疑反映了法治价值的增进的趋势。(6)司法公义人人可及,包括法院人人可及、独立的法律专业人员、投诉政府决定或行为的程序等内容。
步骤二,评审者进行评估表分析。设计指标必须科学、合理。早在1968年,美国学者伊万(W. M. Evan)建立了一个法律指标体系,该体系包括70项具体指标,其中法律指标主要包括以下7个:每1 000人口的法律学生数。通常,该级政府应当成立一个评估委员会,由相关专家组成一个综合性的评估小组,根据评估的标准,严格地进行打分,自我检验。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合法率等内容。
法律发展国际化趋势的价值底蕴即在于此。它可以科学、客观地评估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动态,为建立现代化的法治政府提供一个有参考价值的标本。为此,美国宪法在明文确立了不得设立国教的条款之下,又制定通过了第一修正案,其第一款的全文如下:国会不得制定设立宗教或者限制其自由实践的法律。
尤其是,儒家本身是在古典祭祀国家体制崩溃之后兴起的,在汉代以来社会中,承担着教化的职能。以前,虽然基督徒声称每个人在上帝面前是自由的、平等的,上帝拯救的是每一个个体的心灵,个人可以自由选择信奉上帝,但实际上个人的心灵并没有彻底放开,基督教会不但没有兑现神的承诺,而且还把每一个基督徒都控制在自己的神权政治之中。〔14〕这样一来,在古典社会就出现了一种悖论,即本来是个人心灵安顿的信仰问题,却需要一种公共性的国家宗教来维系或寄托,这岂不是矛盾吗? 而这恰恰是古典宗教的基本特征。问题在于: 人毕竟不是神,人是人,人有七情六欲,既有公意也有私心,既有情感也有利益,人自己创造的神反过来会吞噬掉人自己。
我们看到,中国古代思想中有关公天下还是私天下(家天下)之论争,古典希腊罗马的共和国之界定都与此密切相关。心灵性的精神生活固然不能完全脱离物质生活、政治生活,但显然也不可以化约(reduce)为这些生活,它们具有着独立的价值和意义,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说,物质和政治生活,包括欲望、家庭、社群、民族和国家等等,最终都是为了承载和成就一个人的精神生活和心灵寄托。
这一切最终不仅侵蚀了政治权力、公民美德,而且侵蚀了公共宗教,致使国家衰落和解体(灭亡)。为什么古典文明要处理心灵问题,并且是通过宪法或礼制来处理心灵问题呢? 这与人的本性有着密切的关系,从哲学人性论的角度来看,这里包含着三重平行的关系,它们各自构成相对独立的系统,但又相互关联,最终交织汇集于人性。这个所谓的枷锁其实是内在于人的群或社会(政治)性之中的,在漫长的中世纪,与个人心灵对峙的社会政治属性,又演化为对立的两部分,即神权政治和世俗政治,它们各成体系,既相互对立又相互关联。这个现代国家赖以建立的个人权利,又包括两个层次:一个是物理层次的,即所谓生命权、财产权等权利,它们被某些理论家们称之为自然权利:另外一个则是精神层次的,即宗教信仰的权利,以及隐含其中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权利,上述这些权利构成所谓的一束权利,它们是个人在社会中生存下来的最为基本的权利,是过一种群的生活所必须具备的权利。
这并不是一个科学意义上的是非、真伪问题,并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而是涉及主观的信仰。宗教与政治的分离,甚至相互矛盾与冲突,是近代民族国家兴起以来的一个重要主题,也是所谓现代性的一个突出标志。起先,在漫长的政制历史中,尽管战争权非常重要,谁握有武力谁就成为首领进而称王,但祭司阶级的地位和权重一直占据主导,他们属于第一等级。因为,且不说新教改革的个人自由独立原则已经点燃了世俗封建制度的变革乃至革命之熊熊大火,整个世俗的政治法律领域也由此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便就基督教本身来说,新教所建立的神权政治与罗马天主教也有重大的不同。
(一)为什么古典政制存在一个心灵安顿问题?人不同于自然生物,而属于一种具有灵魂的动物,这是人类构成社会的一个不证自明的前提,对此,古今伟大的哲人都有论述,但是,如何构成一个政治社会,通过怎样的规则,处理人的灵魂归属(终极关注)和与他人的关系,即自我的心灵安顿和与他人组成群(社会)的问题,却不是任何一个族群及其文化都能够省察的。王权或国家主权从基督教神权政治中分离出来,这是早期现代的政教分离之发端,现代政治取代神权政治,成为社会之群的治理方式,国家、议会、司法、政府、警察等公共权力机构,取代了教会、修道院、教会法院、教堂等教权机构,成为社会政治的治理组织和治理者。
故而,在古希腊、罗马对于公民犯罪的最大惩罚不是处死,而是将其逐出城邦国家,不得参加宗庙社稷之祭祀,沦为外邦人或野蛮人,最后落个孤魂野鬼。在传统宗教,例如在古典祭祀,尤其是天主教那里,每个人虽然都有信仰的种子或灵魂的诉求,但这个诉求之获得信仰之慰藉或满足,主要是通过一种政治性的神权组织体制及其代理人——大祭司、教皇、主教——来赐予了,虽然最终是来自上帝之手,但这个中介性的体制以及宗教领袖,则是至关重要的。
这一款可以说是明文确立了现代国家政教关系之宪法原则条款。我们看到,这里已经具有了个体自由的现代色彩,个体已经开始萌发某种权利意识。〔9〕这不是说没有祭祀,掌握武力或暴力的首领或王(君主)就不能对外从事战争,对内实施统治,而是说这个战争权、统治权要取得合法性,必须通过祭祀加以证成,所谓国家社稷,是也。千千万万的基督徒在灵魂步入天堂之前的世俗管理,以及教会组织的管理,显然需要一部基督教会的宪法。为什么这样说呢?首先,我们看信仰领域。但是,国王们由于握有现实的暴力权柄,不甘受制于祭司的控制,于是取而代之,或者自己直接从事祭祀活动,集政治与宗教于一身,或者削弱祭司阶级的势力使其受制于王权(成为傀儡)。
〔5〕最后,除了自然本能、群体生活,人还有一种本质属性,即人是一种属灵的生物,有一种精神性的心灵需要,即通过群体以及实践活动过一种精神或灵魂生活的诉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第一款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一种宪法的形式解决了政治与宗教或社会治理与精神治理的关系,从而为人类历史展开了一个新的方向。
也就是说,个人心灵是否担当起自己争取的那种自由,而不委身于本性中的欲望? 个人因信称义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成为可能?我们看到,正是在这个问题的拷问之下,那些曾经激进的新教改革运动,几乎都出现了一个倒退的时期,路德对于当时德意志国家中的思想解放以及个人主义的兴起深感恐惧就不消说了,而加尔文的新教改革,其结果最终不过是建立起一个远比罗马天主教会更为纯粹的新教神权政治——日内瓦加尔文新教的神权国家,并以此抵御由他鼓动起来的欧洲社会各地世俗领域中的个人主义解放运动和思想领域中的各式各样的启蒙运动。〔30〕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关键在于个体之人单凭自己本身似乎不可能在信仰上达到真正自由地信奉上帝的程度,也就是说,个人在信仰领域不能从自我欲望的枷锁中走出来,走向上帝。
回顾历史,我们看到,中西文明的古典宪法皆与宗教或心灵安顿有着不解之缘,甚至可以说,宗教或宗教性的心灵寄托是古典宪法的精神基础。当然,说到这里,已经大大超出了宪法学的范畴,关于何为精神生活,以及所谓心灵的终极关注等等,属于宗教学乃至神学的问题。
〔22〕但是,基督教的神学教义并非仅仅如此,因为人不可能在地上建立一个完全的上帝之城,信徒不是天使,他们也会犯罪作恶,这个圣城不可能彻彻底底脱离地狱之城,《圣经》的末篇只是启示录,人的获救是一个走向天国的心灵历程。(二)古典政制中的祭祀制度以及宗教敌友论在基督教产生之前,尤其是基督教成为世界性的一大主导性的所谓普世宗教之前,古典宪法中的宗教内容,虽然也具有敌友论的色彩,但其强度甚至排外特性并不特别明显,例如古希腊的异邦人,罗马的万民法,以及中国文明的华夷之辨。后来的佛教甚至在国家体制内扮演了这种功能。〔2〕其次,人还是一种需要过群体生活的动物,所以,政治性或伦理性也是人的本质属性。
另外一个分句是自由实践分句,指的是国家不得设立限制宗教自由实践的法律,或者说,宗教自由。上述所言,只是对于基督教世界而言的,或者说,是在基督教语境下的。
随着教会势力的发展壮大,以及欧洲社会进入中世纪的神权政治,基督教就面临着如何处理政治权力的问题,为此,仅仅依靠教父神学那一套就远远不够了,于是政教合一的世俗政治制度就成为基督教的存在方式。〔6〕本文在此暂且不去讨论史前史中有关人类文明起源上的各种神话传说以及氏族原始宗教,诸如希腊神话、荷马史诗、女娲补天、后弈射日,等等,而是从最为朴素的祖先崇拜和祭祀说起。
当然,祭司阶级也不甘心自己的失败,纷纷采取各种方式予以反扑,于是在古典社会千余年的历史中上演了一幕幕惊心动魄的宗教与政治争斗的悲剧,其最终的结果以政治统治者的胜利而告结束,历史由此走出巫师时代,进入政制时代。祭祀把古代人的信仰世界以一种公共的仪式表现出来,如此它才可以具有为握有权柄的人加冕的力量。
随着基督教信众的日益增多,晚期整个罗马帝国从皇帝到公民全部信奉了基督教,此后不久虽然罗马帝国垮台了,但入侵的北方蛮族纷纷归化基督教,致使教会的权力大为膨胀,甚至超越了封建国王和贵族的权力。〔34〕第一,第一修正案第一款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第一次以明文宪法的形式确立了政教分离的政治原则。这一自然本性贯穿了人类社会以及历史,并不会因为人的社会性和精神性而被彻底祛除,仅能达到有限的升华。用杰斐逊的话说,这一反对用立法确立国教条款,意在树立起一道‘教会与国家分离的墙。
我们看到,从使徒到教父神学,其核心要义便是唤醒每一个孤苦伶仃的个体之心灵,指引他们舍弃此岸,追随、信奉耶稣基督,赎罪悔过,接受末世审判,在新的上帝之城,重建崭新的生活。堕落而不是崇高,是人的一种难以克服的本性。
现代国家直接通过创制宪法与人民联系在一起,而且是具体地与每个人的权利保障联系在一起的。在欧洲漫长的中世纪,基督教政教合一的体制并没能彻底地延续下去,或者更准确地说,基于教会的政教合一的神权政治在欧洲并不是持续不变的,而是受到巨大的挑战。
第一个是国家不得设立国教的原则,或者说它抛弃了西方传统中的那种政教合一的国家制度,确立了国家作为一个公共政治的治理机构应该与宗教分离,对宗教采取不实质介入的方式,也就是说国家没有权利或资格在宗教事务中担当仲裁者的地位,它所治理的只是社会公共事务。在古典的社稷国家或公民城邦国家,个人意识无论是在信仰上还是在政治上都未曾苏醒,现代宪法意义上的个人自由还遥不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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